4.12 放利章
子曰:“放于利而行,多怨。”
本章字眼
本章吃紧在一个“利”字。
疏通
“放”字包含两层意思:依照,放纵。
诠解
【甲】本章从上一章“小人怀惠”而来。 【乙】“放于利而行”是因。 “利”即利益,利益又分为“利”和“益”两个方面,“利”是指便利,也就 是为了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可以比较顺遂而无所阻碍,“益”则是指在物质经 济上能有所增益。 “放”字包含两个意思:依照,放纵。凡事必作利益考量,有利则行,无利则 不行,就是依照的意思。凡经过考量之后,只要有利可图,虽然不合于道义,对 于他人有所损害,也在所不顾,就是放纵的意思。 “放于利而行”,则义也成利,即利益成为唯一的驱动力与考量。 【丙】“多怨”是果。 “怨”有程度之深浅,浅者为抱怨、深者为怨恨,又有势力之强弱,弱者为怨 怼,强者为怨怒。 从面向来说,怨可包括两个方面:他人怨自己;以及自己怨他人。自己的便利 可能就是他人的麻烦,自己之所得可能就是他人之所失,由此则他人将怨自己。 反之,他人之便利可能就是自己的麻烦,他人之所得可能就是自己之所失,由此 则自己将怨他人。 此处言“多怨”,则此怨彼此交互,有自己对他人之怨,有他人对自己之怨。 此怨又深浅强弱参差,有抱怨,也有怨恨,有怨怼,也有怨怒。因此,总成为“多 怨”。 以“放于利而行”为因,则有“多怨”之果,因果宛然。因此《孟子·梁惠 王章句》中孟子在拜见梁惠王时一开始就说: “王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。” 正是希望梁惠王能够不“放于利而行”,而是能够依于仁义而行。 【丁】然而,以上所解固然是一般解读,但偏重于从反面立言,如果只看到这 一层,即以为在组织中不应“放于利而行”,也只是看到了一半。夫子之立言实 是正反相摄,本章虽反面显说,实亦是从正面隐说。 怨之一字,正是动力之源头,正是不息之真力。怨有剧毒,然而亦可以起沉疴。 如一个组织完全不讲“利”,只是讲义,则其必然至于了无生气,所以又必须以 利引诱之。佛教中有言:“先以欲勾牵,后令入佛道”。虽然此句中之所谓“欲” 可有多种解读,但也不妨作“利欲”来理解。孟子当时因是全然讲利而言不及义, 所以才作此说:“何必曰利”。故孟子之说亦是权说,而非实说。 今人解读往往见不及此,便以为孔子只讲义,不讲利。如南怀瑾对本章解读道: “一个人基于利害而作人做事,最后招来的是怨怼;对于朋友,若是以利害相交, 要当心,这种利害的结合,不会有好结果,最后还是怨恨以终。”也是一面之词。 【戊】更有一层。 “放于利而行”之“放”字要紧,放既为一边,则必有提为一边。 滔滔天下放于利,既有全放于利者,则必有全提于义者。 滔滔天下放于利,则即此天下为一大道场,为一大火坑,以此火坑炼尽死生, 以此道场拣尽凡圣。则此怨怒者,即君子之怨怒,而此君子之怨怒者,即天下之 怨怒。所以天下放于利而行,而君子则独自荷担于此一个“怨”字。
拈提
怨之一字,亦能杀人,亦能活人。 ▲微言: “放于利而行,多怨。”这一章可作三种读:一种全夺,一种全纵,一种全提向 上。 作全提说,则滔滔天下全放于利,必有全提于义者。当楚之时,如屈子是,故 以此怨怒,而致中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