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14 臧文仲窃位

本章字眼

窃位 本章吃紧在”窃位”二字。


原文

子曰:“臧文仲其窃位者与!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。“


疏通

“窃位”指虽然居其位而不能称其位,如同盗取而窃据之。

“不与立”有两种解读:一种是按照字面理解为不与其共同立于朝;另一种是把”立”解读为”位”,如俞樾《古书疑义举例》:“按古文’位’、‘立’同字。此章立字当读为位。‘不与立’即’不与位’。“则可以解读为不举荐以给与其合适的职位。

按照记载,臧文仲世为鲁卿,司空兼司寇,柳下惠则曾为士师,《周礼》列为秋官司寇之属官,掌禁令、狱讼、刑罚之事。因此,柳下惠既为士师,正是臧文仲属官,臧文仲必定已经知道他的贤能,却不愿荐之于朝。


诠解

【甲】

凡是在其位而不能为其事者,皆如窃也。

举凡位也、财也,凡所有之一切,得之而以为己者即为如窃。然而虽然其行则以为己者,其心则如非为己所有者。

而不如窃者,则其行则如非己之所有,而其心则是实知其为己之所有。

【乙】

人当有贫之心:除己之一身,毫无一物为己之所有,即己身亦然;人当有富之心:普天之下,四海之内,无一物而不为己之所有,但须应时应机而取耳。

拈提

几人在世上,不如窃者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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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为《论语心诠》第15篇第14章,解读”窃位”为任职之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