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12 执鞭章
本章字眼
可 本章吃紧在一个”可”字。
原文
子曰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“
疏通
“执鞭之士”历来注解都认为是贱职,具体所业则不可考。通俗的理解是执鞭驾驭车马者,但据皇侃《论语义疏》解读:“《周礼》有条狼氏,职掌执鞭以趋避,王出入则八人,公六人,侯伯四人,子男二人。“则是执鞭而趋避行人,并非驾驭马车,可参考。
诠解
【甲】全明心迹
本章夫子全明心迹。
【乙】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
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”一句是纵。
“可求”含理事双义。即事而言,则有可求之法;即理而言,则符可求之道。所以一个”可”字,应当要从理、事两个方面来认识,才比较完整。
通常的解读往往只抓住了事这一个方面,却忽略了理这一个方面。如钱穆解读道:“死生有命,富贵在天,此言不可求而必得。“按照这个思路理解,则孔子认为如果富贵是可以求而得之的话,即便如同执鞭之士这样的贱职,也愿意做;如果不可以求而得之的话,就从己之所好吧。这样一种理解思路,只是从事实的层面来分析其事能为不能为,没有从价值的层面来判断其事当为不当为,有失偏颇,恐怕未必完全符合孔子原意。
【丙】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
“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”一句是夺。
同样,这里的”可”也要从理、事两个方面来解读,才为完整。事上若不可求,固然应从吾所好,这里的重点在”从吾”二字;理上若不可求,也应从吾所好,这里的重点在”所好”二字。
故可求以为之,不可求以从之。所谓求之以道,为之也以道;不可求以道,从之也以道。
【丁】求与好
一个”求”字,仍有勉强;一个”好”字,何其自然。
夫子之不可及处,正是其自然而然之处。
世间种种事,以道眼观,一一皆不可求,于不可求之中种种委曲以求之,则成大苦聚。以俗眼观之,皆可有所好者在是,就所好之事种种善巧以成就之,则成大逍遥场。
拈提
拈提
一个”不可求”,是参透一切之句。
一个”从吾所好”,是建立一切之句。
关联阅读
本章为《论语心诠》第7篇第12章,解读”可”字为富而可求、从吾所好之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