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.13 听讼
本章字眼
必 本章吃紧在一个”必”字。
原文
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!“
疏通
“讼”指争讼、诉讼,所谓争讼即一般的事务纠纷,所谓诉讼即涉及到法律的纠纷。
“犹”即相等之意。
诠解
【甲】
本章也是关于德行与政事的主题。
【乙】
“听讼,吾犹人也”是本章之第一层。
“听”即聆听、审理的意思。聆听为本意,而审理为引申义,即在聆听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判断。
“讼”包括争讼、诉讼,既可指一般民间的事务纠纷,也可以指涉及到法律的、需要引用律令来解决的纠纷。因此,涉及到情理与法理的两种情境。如果是一般事务纠纷,是从情理上加以判断,而如果是法律纠纷,则需要从法理上作出判断。
因此,所谓听,即包括对于事实的倾听,也包括对于情绪感受的倾听。而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断,则同时包括情、理、法之三者在内。
“犹人”即与人相等,可以包括相同、相近、相似之意。
所谓”吾犹人也”,包括两重意义:其一,即不标举新异,与他人相同,一律按照人之常情、事之常理、法之通典来聆听与决断、审理;其二,即并无格外超越于他人之能力,与他人为相近、相似,黑不可以使白,死不可以使生,少不可以使多,有不可以使无。
【丙】
“必也使无讼乎!“是本章之第二层。
此处之”必”字既为行,又为愿。以行而言,即必然之意。以愿而言,即必须之意。
钱穆注解”使无讼”三字道:“由于德教化之在前,故可使民无讼。“而将本句翻译为:“必然要能使人不兴讼才好吧!“是侧重于从行上来说。
所谓”行”,实即一种事实判断与状况之表述;而所谓”愿”,则是一种价值判断与意愿之表达。如果从其最高意义上来说,前者有类于佛教中所说当佛成就圆满时,其国土中之一切众生皆成就,是据其实而言,也即所谓”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,莫非王民”。而后者有类于佛教当中菩萨发大弘誓:“众生无边誓愿度。“是依权而说。
行、愿二者,以愿为导,依愿而行,然而,当行圆满时,即转为果,而愿、行均为其因。历来解读本节,或侧重从愿上说,或侧重从行上说,或侧重从果上说。
拈提
听讼易,无讼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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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为《论语心诠》第12篇第13章,解读”必”字为听讼之本。